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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检察院一起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案件获当庭宣判
时间:2019-02-01  作者:  新闻来源: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7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时间长达12小时以上,且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以免除被害人债务作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书面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和签字确认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8123日,屯溪区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1226日下午,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10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不限于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中适用,也可用于普通程序。该制度的适用不仅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获得宽大处理,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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