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两千元债务起争执,债务人居然持刀砍伤债权人。近日,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由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被告人方某某(债务人),于2016年下半年向被害人江某某(债权人)借款2000元,江某某几次催讨后未果,双方约定2017年8月12日为最后还款日,截至8月12日晚近12点,方某某仍未予归还。13日凌晨1时许,江某某电话约方某某面谈,方某某害怕江某某对其不利,遂从家中随身携带了一把菜刀。见面后,双方就还款事宜未谈妥,且发生言语争执,江某某先动手打了方某某两拳,方某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向江某某,导致江某某左手臂骨折。方某某见状立即送江某某去了医院并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但因赔偿事宜未谈拢,江某某于是报警。后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江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方某某也因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该案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后认为:方某某携带菜刀,致他人轻伤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在处理债权债务等纠纷时,一定要理性,切不可冲动,否则就像本案中的方某某,原本只是2000元的债务,现在不仅垫付了几万元医药费,还需向对方进行赔偿,且将面临牢狱之苦,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债权人对正当的债权,在通过个人力量无法实现时,也可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主张。(屯溪区院 傅高佳 凌观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