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举报人的权利:
1、举报人有来访、来信、来电、网上等举报方式和署名、匿名举报的选择权;
2、举报人发现接待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要求其回避权;
3、举报人有要求为其保密,保障其人身安全权;
4、举报人对其举报事项有查询和要求答复权;
5、举报有功人员有获得物质、精神奖励权。
举报人的义务:
1、任何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举报;
2、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据实举报。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举报人应当遵守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六、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单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