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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传销案的特点、原因、危害及对策
时间:2014-08-01  作者: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傅高佳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屯溪区检察院受理了两起涉案人员均多达7、80人的非法传销案件,1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个新增的条款列入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其定义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现就我院受理的该两起案件对非法传销案的特点、产生原因、社会危害性及相应对策作如下分析。

一、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

1.涉及地域广。据统计,该两起传销案件的涉案人员均来自外地,且涉及地域广,有上海市、山东省苍山县、江苏省无锡市、昆山市、兴化市、河南省息县等各省市的人员。

2.组织严密,等级严格。该两个传销组织内部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分为高级业务员(A级)、业务经理(B级)、业务主任(C级)、业务组长(D级)和实习业务员(E级)五个级别,其中A级又分为A1、A2、A3、A4,每个级别所拿提成及分红各不同。推销掉1-2份“产品”为E级,3-9份为D级,10-64份为C级,65-599份为B级,600份以上为A级。同时升级还有附加条件,如若想升为B级必须有两个C级下线,想升为A级必须有两个B级下线,同时A级的四代还会进行新旧更替直至出局等。该两个传销组织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且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3.杀熟且具欺骗性。案件中的传销人员多以“做工程”“做茶叶生意”为名邀约、引诱亲戚、同学、老乡、朋友等熟人参加,这两起案件中有的嫌疑人是亲兄弟甚至还有父子关系,在将这些熟人骗来后又打着推销化妆品或西装的幌子,让他们缴纳上千元申购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所买产品份额的多少来确定层级。其实他们传销所用的产品只是道具,用的都是难以衡量价值的不知名或三无产品,有的入会者甚至从来没见过产品。

4.对传销人员进行“洗脑”。两起案件中的组织领导者集中安排传销人员住宿,并专门安排人员对他们进行授课,通过上课、经验介绍及交流心得等活动,灌输暴富思想,迷惑判断力,以达到洗脑的目的。通过这种不断洗脑,让许多参与人员从开始的反感、抵制到逐步认同,并最终积极参与,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恶性循环。

5.高额返利。制定了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的数量决定,加入的越早、发展人数越多,其收益自然就越高,并且名目有“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及“效益分红”等。

6.具有反侦查能力。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传销组织上课培训的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如何应对执法人员检查盘问,上课时间、地点不固定,经常变换地点。并且该两个传销组织在这3、4年时间里经常更换犯罪地,先后辗转景德镇、安庆、宣城、黄山等多个地点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二、非法传销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

1.无稳定收入来源或低收入人群有着一夜致富的发财心理。该两起案件中一部分传销人员为下岗人员、农民工,他们因所受的教育程度不高,缺乏专业致富手段和信息,而又想摆脱命运;一部分为择业学生,一时找不到工作,又想快速致富;还有一部分人属于投机心理重,希望走捷径致富。如“参加传销,就可以坐在家里点钱”“今天睡地板,明天当老板,成功就在眼前”,这些听似天方夜谭的神话,却使得这些人盲目追求,甘受诱惑和欺骗,失去正常的理性判断。

2.道德上的沦失和心理上的扭曲成为非法传销的“催化剂”。传销是以精神和思想控制人,以欺骗为直接手段,许多人受骗后深陷其中难以自拔,而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有的甚至将儿子、亲兄弟、妻子骗来,你骗我,我也骗别人,道德的沦失和报复的扭曲心理使他们丧失了做人的基本道德和良心。

3.出租房管理不严使其容易成为传销“窝点”。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出租户对于外来租住人员都不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只要来看房,看中了房子,谈好了价钱,双方达成意愿就可以了,决定权完全在出租户手中,至于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对方有没有暂住证明、租住人员在出租房内从事何种活动则根本不问,这就容易造成传销者有地方“生根”。

4.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新会员上当受骗后,多数人因无法发展下线而离开传销“窝点”,一般都不会主动报案,加上他们多为异地人,使得公安机关很难再找到被害人,造成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复核证据困难的“二难问题”。另外传销组织复杂,公安机关抓获的多是些“小喽喽”,上线等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在被害人无法复核,上线又在逃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定性带来极大困难,也难以达到打击的效果。 

三、非法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

1.扰乱市场经济,冲击金融、外汇管理秩序。传销的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并危害到了国家正常的各项经济管理工作秩序。

2.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他们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受传销组织的控制,参与盗窃、抢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3.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遭到严重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戚、朋友、同学、老乡,其不择手段的欺骗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遭受破坏。

四、遏制非法传销活动的对策 

1.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通过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醒告诫群众远离传销,使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社区、村镇、学校、企业、商场,进入群众的耳中、心中、脑中。

2.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传销人员大多三五成群聚居一起,他们的流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时间性,这就要求辖区公安机关除了要加强在社区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外,还要加强对出租房的排查、登记、管理,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将传销活动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强情报信息沟通,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建立起一套长效的预警机制。将情报信息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依靠广大群众的力量。同时打击犯罪的公检法等专门机关,要通过联席会等方式及时总结打击与传销相关犯罪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分析研究打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工作机制,使打击工作始终处于主动,不断提高打击查禁传销的长效机制。

4.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由于传销活动跨地域、涉及面广,公安机关要与工商、税务、电信、银行等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一旦发现传销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不让它滋生蔓延。对已构成犯罪的,公、检、法机关要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犯罪证据标准的研究,达成共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涉案人员既要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又要做到惩罚适当,教育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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