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9日,受伤学生廖某某及其父母在祁门县检察院、收到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赵某支付的赔偿款2万元,对赵某表示刑事谅解,对办案检察人员表示感谢。
廖某某系祁门一中高二学生,系未成年人。2017年9月22日晚十点半左右,廖某某骑电动车从学校放学回家途经县城艺友书店时被犯罪嫌疑人赵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碰撞,造成廖某某受轻微伤、电动车被损坏。后赵某驾车逃逸,约一小时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检验赵某血样中酒精含量195.45mg/100mL。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在侦查阶段,廖某某没有获得犯罪嫌疑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时,他们均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经济损失。为此,检察人员多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说理,多次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沟通、调和。经过多次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在审查起诉期间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犯罪嫌疑人赵某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此举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提起公诉。(祁检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