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救助过程
被救助人汪某某,系一起案件被害人程某某妻子。汪某某向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司法救助申请书》,请求依法给予刑事司法救助。汪某某此前依靠被害人程某某收入(低保补助、原村干部补助、农村养老金、残疾补助共900余元)为主要生活来源。程某某被害后,汪某某每月仅有农村养老金120元,且汪某某年龄已大,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身患高血压、心脏病长期服药,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又因对方无赔偿能力(加害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汪某某仅获得成某某家属赔偿4.5万元(其中丧葬费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0.5万元)。徽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汪某某提交的资料,确定情况属实,召开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镇政府代表、村委会代表等听证员参与听证并发表意见,听证员一致同意给予汪某某司法救助。徽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汪某某司法救助金1万元,同时联合市检察院予以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3.5万元。
救助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安徽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徽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汪某某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通过对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案件意义】
徽州区人民检察院始终秉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近年来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件,发放救助金11.5万元,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救急救难作用,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相关法律条文】
哪些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