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告
黄山检民公告〔2023〕5号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俞长明、毛喜宝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59-8509899
特此公告。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