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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检察:追回40万元!农民工“忧薪”变“欢薪”
时间:2023-09-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33人,办结涉农民工工资报酬民事支持起诉案件68起,帮助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40余万元……2022年以来,休宁县检察院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严厉打击欠薪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充分发挥司法救助职能,多措并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从严打击,惩治恶意欠薪

2019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詹某某、汪某分别在休宁县月潭湖镇安置点承包陈霞村自建房,雇请农民工从事木工、泥工、瓦工等施工建设。王某某拖欠十余个班组农民工工资报酬42万余元,詹某某拖欠五十余名农民工工资报酬59万余元,汪某拖欠二十余名农民工工资报酬24万余元。期间,三被告人采取不接电话、联系方式拉黑、无限期拖延等方式逃避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农民工投诉,经调查后依法向三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前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人均未按期支付。休宁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某、詹某某、汪某以隐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王某某、詹某某、汪某提起公诉。县法院采纳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量刑建议,于2023530 日公开宣判,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各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支持起诉,为农民工“撑腰”

202110月,南京某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公司承包休宁县东临溪镇范围内的病枯死松树清理项目,将劳务转包给山东某园林公司施工,受雇于该公司的46位农民工在完成病枯死松树清理项目后,并未如期领到工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相关案件线索后,为尽快解决农民工合理诉求,休宁县检察院及时调取案件相关材料,同时联系洪某某等农民工详细询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了解诉求,掌握其薪酬拖欠情况及当前生活状况等情况。经调查核实,该院认为洪某某等人的申请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向休宁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在办案人员多方协调和各部门共同努力下,2023620日,洪某某等46名农民工终于领到了拖欠已久的工资。

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度

2021年王某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务工,后该公司以王某某上下班未打卡为由拒不支付部分劳动报酬,王某某多次催要未果后依法向我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案件受理后,休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赴涉案企业调查核实,调取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积极与住建、人社等部门进行对接,通过多方协调终于帮助王某某追讨回9000元工资。

在办案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王某某独自抚养10岁女儿,其父母均已七十多岁,且母亲因病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承办检察官主动引导王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休宁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条件,并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积极为其争取到司法救助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