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休宁检察: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 很“刑”很“可拷”
时间:2023-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姚某某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依法宣判,该案系休宁县首例传授犯罪方法罪案。

起诉书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姚某某帮助被告人夏某某、寿某某等人开通了为黄色直播及网络赌博平台“上分”的账户,并向夏某某等人传授“上分”活动的操作方法,非法获利2万余元。夏某某、寿某某等人通过姚某某传授的方法,帮助黄色直播及网络赌博平台转移非法资金2300余万元。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姚某某以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普法小课堂: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该案被告人姚某某,不仅帮助被告人夏某某、寿某某等人开通了为黄色直播及网络赌博平台“上分”的账户,并向夏某某等人传授“上分”活动的操作方法,短短几天时间,姚某某便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行为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给大家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为新型犯罪提供了温床。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本人不在网络上具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同样也构成犯罪。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传授他人犯罪方法既违背道德底线,也触犯了国家法律,让我们擦亮自己的眼睛,坚决对它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