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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检察:“两卡”能赚钱?信不信“刑”在等着你!
时间:2023-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
“两卡”犯罪数量迅猛上升
侵害了信息网络的安全性
对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和社会发展
造成极大的影响
对社会、家庭和个人
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01. 何为“两卡”和 “两卡”犯罪


“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02. 涉及“两卡”犯罪的相关惩罚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两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否则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



业务限制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只能保留一张电话卡,且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信用惩戒

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影响个人征信。


加大审核

对于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涉嫌犯罪

涉嫌违法犯罪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1:吉林长春张某某、江某某等人,通过租买等方式,先后弄到121张银行卡帮人“跑分”洗钱,涉案金额数千万元。2021年12月,张某某、江某某等22人被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后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八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2:2016年8月,河南陈某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及开户人身份证、U盾等,并通过微信、QQ联系上线“达达”(QQ昵称),以邮寄的方式向“达达”出售收买的银行卡及个人身份证、U盾等346套,每套抽取差价200元,陈某非法获利69200元。陈某后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3:2018年12月,安徽潜山李某某明知韩某某非法交易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在韩某某许诺帮助收购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会给予100元/套的费用后,李某某积极介绍朋友冯某某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包含银行卡、u盾、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等)出售给韩某某。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郑某某非法交易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在郑某某许诺帮助收购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会给予一定好处后,被告人李某某从冯某某处收购一张农业银行及配套信息资料银行卡信息资料、从汪某某处收购三张银行售给郑某某。李某某后被法院以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4:兰州张某甲和张某乙自2021年起,通过微信向一伙网络高利放贷人员(另案处理)推送了一款名为“录鳐”的App,这伙人将该App向借款人推送,并让借款人在该App上填录个人信息,办理所谓的“贷款手续”。借款人填录的信息会通过大数据后台传送至张某甲处,由张某甲对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汇总,形成“大数据报告”,再将该报告以充值的方式向各网络高利放贷人员出售,从中张某甲获取非法利益19.59万元,张某乙违法所得金额8000元。2023年6月,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5:蒋某2020年大专辍学后,先后在昆明、厦门等地务工。2022年4月份,蒋某和朋友李某网上认识了一名男子,得知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洗钱,就可获得转账流水金额2%的报酬。2022年5月12日,蒋某、“李某”按照该男子的要求来到九江市。次日早上,该男子的同伙与蒋某等二人碰头,根据要求蒋某将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及手机交给对方。随后,对方用蒋某的手机下载了多款支付APP软件,同时绑定银行卡,并开始用蒋某的银行卡转账。期间,蒋某配合完成人脸验证转账。次日,对方继续采用上述方式转账,蒋某共获得违法所得0.395万元。2022年5月15日,被害人诸某磊到赣江新区公安局报案被诈骗。经查,蒋某5张银行卡案发时段进账流水共计61.52万余元。蒋某后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罪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03. 两卡”犯罪的防范

现实生活中,有的社会青年和在校大学生,因为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在利益诱惑面前,容易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身边中的“卡商”;有的在寻找工作兼职的过程中,被犯罪团伙所利用,步入犯罪陷阱;有的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在所谓“朋友”“老乡”的引诱、教唆下出租、出售“两卡”。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正确使用“两卡”,勿贪恋小利,勿心存侥幸,不成为犯罪的帮凶。
1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在微信视频号、微博、抖音、快手等软件上及时下载和关注国家反诈骗中心的APP,做到对相关诈骗信息进行有效阻断和及时提示;
2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3 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4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5 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6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